记者从广西中医药管理局获悉,广西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区卫生厅最近召开《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立法座谈会,就二审中提出的问题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并进行修改补充,将尽快提请审议通过颁布实施。
与会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专家集思广益、畅所欲言,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若干修改意见。一是依法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城乡卫生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能够提供中医药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健康教育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有条件的,应当提供壮医医疗服务。鼓励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壮医药服务。
二是允许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师承教育指导教师,培养继承人,传承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在本区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者《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后,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本区的医疗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者,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聘任助理医师满五年者,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三是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重视中药、壮药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做好中药、壮药资源普查,自然保护区和种质资源收集圃建设,濒危品种和道地药材规范化生产基地建设工作,保护其种质和遗传资源;加强优选优育和种源研究;建立种质资源库,保存药材种质资源;加强药材人工种养品种的标准化研究与推广;加强药材野生品种科学种养和新品种的研究,开展珍稀濒危药用资源的人工种养和替代品研究。
四是鼓励发掘与推广有独特疗效的中医、壮医诊疗技术。鼓励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研制安全、简便、有效和多样化的中药、壮药制剂。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允许中药、壮药制剂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